探讨私家侦探合法化的利与弊
如今在街头巷尾或是互联网上,各类调查公司或调查事务所不时出现,这些机构有调查他人的权力吗?为什么政府不对这些机构进行查处呢?
私家侦探收集的证据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样,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以后才能够作为人民法院据以做出裁判的依据。只要证据的取得方式与途径是合法的,那么证据在证明力上就不应与专门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有所区别。
但就目前而言,其获得证据合法性以及与公共执法机构的证据拥有平等地位在观念、制度上都存在阻碍。
在制度方面,某些规定明确排斥了私人的调查取证权,欲消除这些障碍,制定内容详尽的证据法规则不失为良策,尤其是完善证据的采纳规则与判定证据证明力的标准。人人平等地适用统一规则,不能因主体资格的不同而异化,否则,就破坏了基本的法制原则。
私人侦探的管理体制方面
1.私家侦探的准入资格和程序
私家侦探的准入资格包括作为“私家侦探公司”的法人准入资格和程序,也包括作为所内执业人员的私家侦探的准入资格。
私家侦探的主体资格和行为性质,符合我国《行政许可法》关于“设定行政许可”的规定,应对其实行许可制。
我国私家侦探业的管理模式应包括四个层次:一是相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;二是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;三是私家侦探机构的自律性管理;四是税务、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。
推荐
-
-
QQ空间
-
新浪微博
-
人人网
-
豆瓣